進口押匯是指我行作為開證行收到信用證項下單據后,根據開證申請人的申請,在落實了足額擔保條件或在授信額度內,為其提供資金融通,用于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并以信用證項下進口貨物的銷售回籠資金作為第一還款來源的融資業務。
注意事項:
押匯金額不應超過來單金額。
押匯期限應根據具體貿易情況,即期信用證及付款期限不超過90天(含90天)的遠期信用證,押匯期限不超過90天;付款期限為90天以上的遠期信用證項下,原則上不允許敘作進口押匯,確有合理理由及可落實的還款來源的,只能押匯一次,且押匯期限與信用證付款期限之和不得超過180天。
進口押匯申請人在對外付匯前應辦妥進口押匯的申請手續。